版權一般也稱為著作權,著作權是有期限的保護著作人知識財產的權利。版權登記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能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并在進行著作權轉讓、許可活動中作為權利證明。
各類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幾類:
1、文字作品:小說、散文、雜文、詩歌、劇本、學術論文、著作、期刊、教材、書信、日記、報紙、廣告詞。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書法作品,它是美術作品的一種。
2、口述作品: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作品: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話劇、歌劇、地方戲等為舞臺演出而創作的作品,如劇本。
5、曲藝作品:相聲、單弦、評書、笑話、快板書、山東快書、京韻大鼓、京東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墜子等形式的說唱腳本。
6、舞蹈作品:舞蹈動作的設計和程序的編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記錄下來。如用舞譜的形式表現舞蹈作品。
7、雜技藝術作品:為車技、口技、頂碗、走鋼絲、耍獅子、魔術等表演創作的劇本。
8、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休的造型藝術作品。純美術作品:素描、油畫、國畫、版畫、水彩畫、企業標志、商標圖形。實用美術作品:陶瓷藝術。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設計圖紙或者是以建筑物為核心的繪畫、攝影等。
10、攝影作品:客觀記錄物體形象的圖片。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有聲、無聲)、電視作品、錄像作品等。
12、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線路圖、航線圖等。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如:微縮景觀。
14、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視為同一作品。有關文檔: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1)和解:當事人有自行解決的意向,可以協商處理版權糾紛。
(2)調解: 當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各級版權行政部門、著作權保護機構如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版權保護協會、律師事務所以及自然人等)調解著作權糾紛。
(3)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對于一些損害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