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關于不良影響,究竟是如何判定的呢?一起來了解一下。
具有“不良影響”的情形,包括標志本身具有“不良影響”,或者標志本身含義并無“不良影響”,但指定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上容易產生“不良影響”后果,或者由特定申請人注冊或者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等情形。
主要包含以下三種類型: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標志
比如一些涉及恐怖、暴力、淫穢、色情、賭博、封建迷信等不文明、低俗、格調不高的詞匯,像“包二奶”、“臭榴芒”、“土豪”、“黎明殺機”等,這些詞匯還是比較好辨認的,大部分人都知道是無法注冊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標志
這種類型其實也比較好避免,包括含有國名、與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形象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的標志。舉幾個例子,包括“中國好男兒”、“獨港”、“仁義中華”等等。
此外還應避免將具有政治意義的事件、地點、數字等標志;與我國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公眾知曉的其他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等等,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總之,政治相關的,不碰為好。
(三)對經濟、文化、民族、宗教、社會易產生不良影響的標志
這里面涉及的類型比較多一些,一是和各國法定貨幣名稱或符號相同或近似的不行,比如“美金”是不能作為商標的;二是和宗教相關的也最好不要用,比如“苗族妹”、“不二法門”等;三是和黨政機關、社會組織等名稱近似的也不要用,比如“武警”“國防”“八一”等;四是和國家戰略發展關系密切的,包括“神舟六號”“南水北調”等詞匯,也不要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五是和英雄烈士姓名、肖像或事跡有關的詞匯,比如“劉胡蘭”“邱少云”等。
除此之外,還有兩種類型,是最容易被忽視,在事跡案例中也最容易遇到的情形。一種是和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公共衛生 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或者相關特有詞匯。包括新冠疫情剛爆發時,很多人搶注“雷神山”“火神山”等商標,都是不可以的!大家不要搶注這類熱點商標。
還有一種是對漢字或成語的不規范使用。一些申請人在對商標進行藝術設計時,改變了漢字結構,缺筆少劃等情形,或者改變成語中的一個字,這種商標可能會因易使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對相關書寫產生錯誤認知,而構成不良社會影響被駁回。
以上是商標可能具有不良影響的幾種情形,申請人在申請商標之前可以了解,少走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