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進口和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進口和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有機產品認證規則,對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活動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和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認證實施規則,并對外公布。
認證機構不得受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境要求,以及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的認證委托。
認證機構應當在對認證委托人實施現場檢查前5日內,將認證委托人、認證檢查方案等基本信息報送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的信息系統。
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注:我國有機產品認證信息均登記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系統平臺中,有機認證的各個程序也會在該平臺記錄。此外,認證檢查員在進行現場審核時,需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認證審核簽到系統進行定位打卡拍照上傳。
未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產品,擬作為有機產品向中國出口時,應當符合中國有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和文件,其中申請書、調查表、加工工藝流程、產品配方和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認證申請材料、文件,應當同時提交中文版本。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不予受理其認證委托。
進口有機產品申報入境檢驗檢疫時,應當提交其所獲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
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15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證書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認證證書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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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委托人或者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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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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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變更認證證書的情形。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圖案如下: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的編號規則,對每枚認證標志進行唯一編號(以下簡稱有機碼),并采取有效防偽、追溯技術,確保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溯源到其對應的認證證書和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單位。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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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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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認證證書暫停期間,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認證證書注銷、撤銷后,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交回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認證標志。
注1:在我國境內,只有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方可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
注2:為保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基本防偽與追溯,防止假冒認證標志和獲證產品的發生,各認證機構在向獲證組織發放認證標志或允許獲證組織在產品標簽上印制認證標志時,應賦予每枚認證標志一個唯一的編碼(有機碼),其編碼由認證機構代碼、認證標志印制年份代碼和認證標志發放隨機碼組成。
有機碼共18位,不同認證機構的有機碼樣式會有所不同。具體可查閱往期文章:一圖看懂《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編號規則》及《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編碼規則》
認證機構在出具認證證書之前,應當按要求及時向信息系統報送有機產品認證相關信息,并獲取認證證書編號。
認證機構在發放認證標志之前,應當將認證標志、有機碼的相關信息上傳到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信息系統,根據認證機構報送和上傳的認證相關信息,對所轄區域內開展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以及有機產品銷售單位和個人,在產品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生產、加工、銷售記錄檔案制度。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范圍使用有機認證標志,或者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認證機構5年內不得受理該企業及其生產基地、加工場所的有機產品認證委托。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偽造、冒用、非法買賣認證標志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轉讓、涂改認證證書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我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制度日趨完善,監管力度不斷增強,同時也加大了對認證機構以及獲證產品認證委托人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弄虛作假終將受到處罰,企業想要走得長遠,務必扎扎實實腳踏實地。
有機市場逐漸規范,對于消費者和真正做有機產品的企業是好事。在人們對食品安全愈發重視的今天,有機產品必將成為更多消費者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