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注冊時,商標類別很關鍵!商標一共分為45個類別,選對合適的類別,可以起到更全面的保護作用;而選錯類別,使得品牌保護不完善,容易被他人鉆空子,嚴重的還會導致商標注冊失敗。
商標類別如何選擇?遵循以下三大原則,一般不會出錯!

原則一,依據尼斯分類進行申報。
許多不同的部門出于管理、統計等工作需要都要對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分類。在商標注冊時應當依據尼斯分類進行申報。
原則二,申請人在申報《區分表》上沒有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時,應根據類別標題、【注釋】,比照標準名稱申報類別。
例如,堅果殼制工藝品。根據類別標題,“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鯨骨或珍珠母”屬于第20類,【注釋】中說明第20類“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由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木、蠟、石膏或塑料藝術品”為第20類的標準名稱。比照上述內容,“堅果殼制工藝品”應申報在第20類。
又如,基因篩查服務。根據類別標題,“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屬于第42類,【注釋】中說明第42類尤其包括“為醫務目的所做的科學研究服務”;“醫療服務”屬于第44類,【注釋】中說明第44類尤其包括“與治療病人(例如X光檢查和取血樣)有關的醫學分析”。基因篩查可以廣泛用于科學研究和醫學治療,因此“基因篩查(為科學研究目的)”應申報在第42類,“基因篩查(為醫療目的)”應申報在第44類。
原則三,根據類別標題、【注釋】,比照標準名稱仍無法分類的,按照分類原則申報。
尼斯分類以及《區分表》對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分類時,一般遵照下列原則。
(一)商品分類原則
1.商品為制成品,原則上按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手套類商品,應依據具體產品的功能、用途進行分類。“手套(服裝)”屬于服裝,應申報在第25類;“防事故用手套”屬于救護器具,應申報在第9類;“醫用手套”屬于醫療用輔助器具,應申報在第10類;“絕緣手套”屬于絕緣用品,應申報在第17類;“家務手套”屬于家務用具,應申報在第21類;“競技手套”屬于體育和運動用品,應申報在第28類。“一次性手套”為不規范名稱,因為該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明確,例如“醫用一次性手套”應申報在第10類;“家務用一次性手套”應申報在第21類。
2.商品為多功能的組合制成品,應依據主要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帶有圖書的電子發聲裝置”,主要功能是電子發聲裝置,應申報在第9類;“帶電子發聲裝置的圖書”,主要功能是圖書,應申報在第16類。
3.商品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
例如,根據類別標題,“金屬建筑材料”屬于第6類,那么“建筑用金屬襯板”應申報在第6類。同理,“金屬制人工魚礁”是由金屬材料制成,應申報在第6類。
4.商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例如,“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應按牛奶申報在第29類;“加奶咖啡飲料”的本質仍是咖啡飲料,應申報在第30類。
5.商品是構成其他產品的一部分,且該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則該商品原則上與其所構成的產品分在同一類。
例如,“電話機聽筒”是構成“電話機”的一部分,應申報在第9類。
6.用于盛放商品的專用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
此處的“用于”,是指專門用于,即該專門容器為盛放該商品進行了專門的設計,具有特殊的形狀和樣式。
例如,“專用化妝包”為盛放化妝用具進行了專門的設計,應申報在第21類;“非專用化妝包”應申報在第18類。
(二)服務分類原則
1.比照《區分表》所列標準名稱,依據服務所屬的行業,并結合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廣告片制作”屬于廣告類服務,應申報在第35類;“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屬于娛樂類服務,應申報在第41類;但“制作電視購物節目”屬于廣告類服務,應申報在第35類。
2.出租服務、咨詢服務、特許經營服務可依據以下原則分類。
(1) 出租服務,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同一類別。
例如,“出租電話機”實現的是通訊服務,應申報在第38類。
租賃服務與出租服務相似,應采用相同的分類原則。但融資租賃是金融服務,屬于第36類。
(2) 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物歸于同一類別。以電子方式(例如電話、計算機網絡)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分類。
例如,“運輸信息”應申報在第39類,與運輸服務歸入同一類別;“金融咨詢”應申報在第36類,與金融服務歸入同一類別;“通過網站提供金融信息”與“金融信息”的分類相同,應申報在第36類。
(3) 特許經營的服務,原則上與特許人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一類別。
例如,“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應申報在第35類,與特許人所提供的商業管理服務歸入同一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