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作為知識產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個企業(yè)都不應該忽視。
商標的品牌價值就在于他的獨有性,如果被市場過渡稀釋,那么后期再想維護將更為困難
商標是用來區(qū)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商標受法律的保護,注冊者擁有專用權,版權不可作為商標使用,但是登記版權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商標的完整性,避免他人模仿抄襲稀釋自己商標的品牌價值
很少有人能在申請商標時來一個全類別注冊,而版權正好可以彌補因注冊時未全面保護帶來的缺陷
在此給大家分享兩個案例:
第60283047號“圖形”商標
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3)商標異字第0000038609號
異議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福州美生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樓區(qū)新華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異議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福州美生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標公告》第60283047號“圖形”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圖形”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醫(y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7546437號、第34862260號、第57580987號“圖形”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廣告;提供營銷報告;替他人推銷”等。雙方商標圖形在視覺效果上存在一定區(qū)別,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7555542號“圖形”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廣告;提供營銷報告;替他人推銷”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于類似服務,且雙方商標圖形在造型特征、視覺效果上相近,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在先著作權,并提供了“SNOW”形象作品登記證書(國作登字-2017-F-00438075)、“JOY&DOGA”家族資料及有關報道等證據材料。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異議人“SNOW”形象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為2016年4月,登記日期為2017年12月,遠早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異議人對該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且異議人“SNOW”形象美術作品已通過網絡媒體進行了宣傳報道,被異議人具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本案被異議商標“圖形”與“SNOW”形象在設計手法、造型特征、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雷同,已構成實質性相似,且被異議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被異議商標為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因此,被異議人在未取得異議人授權的情況下,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著作權的侵害,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0283047號“圖形”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3年03月28日
第60269466號“圖形”商標
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3)商標異字第0000038782號
異議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福州美生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樓區(qū)新華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異議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福州美生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標公告》第60269466號“圖形”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圖形”指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程序;已錄制的或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平臺”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7559980號、第26067095號、第57572597號“圖形”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人臉識別設備”等。雙方商標圖形在視覺效果上存在一定區(qū)別,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7559987號“圖形”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機外圍設備;計步器;郵戳檢查裝置;驗鈔機”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且雙方商標圖形在造型特征、視覺效果上相近,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在先著作權,并提供了“SNOW”形象作品登記證書(國作登字-2017-F-00438075)、“JOY&DOGA”家族資料及有關報道等證據材料。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異議人“SNOW”形象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為2016年4月,登記日期為2017年12月,遠早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異議人對該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且異議人“SNOW”形象美術作品已通過網絡媒體進行了宣傳報道,被異議人具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本案被異議商標“圖形”與“SNOW”形象在設計手法、造型特征、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雷同,已構成實質性相似,且被異議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被異議商標為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因此,被異議人在未取得異議人授權的情況下,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著作權的侵害,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0269466號“圖形”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3年03月28日
由案例可以看出版權在一些權利糾紛中所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在申請商標時,若是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是建議申請人可以同時做下版權登記,給予自己的品牌多一層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