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作品著作權基本概
作品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著作權:
著作權亦稱版權。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財產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應當由版權所有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總稱。
02著作權登記的作用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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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幫助著作權人確定著作權的歸屬,避免著作權歸屬發生糾紛。享有著作權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須擁有著作權,著作權登記為作品上了一個法律戶口,可以有效避免或減少糾紛的發生。
著作權人被侵權需主張自己的權利時,登記的事項可作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很多著作權人由于缺乏著作權登記意識,致使其著作權在被侵權時因無法舉出有利證據而苦惱。如果到政府版權部門進行著作權登記,由登記機構對著作權歸屬進行審查,并對有關事項進行詳細記錄,經過證明的有關事項更客觀,會大大提高證據效力。
在著作權發生爭議時,《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著作權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目前各級法院和著作權行使管理部門處理著作權糾紛和侵權行為時,均將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證據采用。
在進行著作權貿易時,《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于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作品價值倍增。
通過著作權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作品或軟件產品。
合法在我國境內使用或生產、經營經版權登記的作品,可以版權人的身份享受政府出臺的各類產業優惠政策。
03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的作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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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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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視聽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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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