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商標被撤銷或做出無效宣告以后就不能繼續(xù)使用了,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之所以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本來就是因為可能已經侵犯到了他人的商標權,或者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在宣告商標無效的同時可能就得承擔侵權責任。
不規(guī)范使用商標將帶來嚴重的后果,包括商標侵權、商標失效、罰款、法律責任和商業(yè)信譽受損等。企業(yè)應嚴格遵守商標法及其相關法規(guī),在商標使用和維護方面保持高度的規(guī)范性和責任感,以保護企業(yè)的商標權益和品牌形象。
案例分析:
違法事實:
經查明,“千島湖”商標于1998年01月14日被核準注冊,有效期至2008年01月13日,后續(xù)展至2028年01月13日。注冊人農夫山泉杭州千島湖飲用水有限公司,商標注冊證號第1142905號。核定使用商品第32類:礦泉水(飲料),純凈水,汽水,果汁,蘇打水。

“千島湖佳源”商標于2014年12月14日被核準注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注冊人建德市某飲品有限公司,商標注冊證號第12839698號。核定使用商品第32類:礦泉水(飲料),水(飲料),果汁,無酒精飲料,汽水,純凈水(飲料),植物飲料,礦泉水配料,啤酒,蘇打水。2019年12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商評字[2019]第0000301576號),該商標與“千島湖”商標構成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裁定在除“礦泉水配料、啤酒”的其余商品上予以宣告無效。

2015年12月16日,建德市某飲品有限公司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加工協(xié)議》,委托當事人生產“千島湖佳源”桶裝水,同時將“千島湖佳源”商標授權當事人使用。當事人稱其印制約100萬張“千島湖佳源®”商標標簽,用于生產桶裝飲用水。2019年12月11日因“千島湖佳源”商標被無效宣告,當事人停用“千島湖佳源”商標,并剩余約2500張標簽未使用。2023年10月25日,當事人再次使用庫存的“千島湖佳源®”商標標簽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截止檢查之日,共計生產900桶(包括現場的256桶飲用水),剩余“千島湖佳源®”標簽1500張。上述飲用水售價為3元/桶,經營額合計2700元。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本局認為,當事人在“千島湖佳源”商標被宣告無效后仍繼續(xù)使用“千島湖佳源®”標簽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的行為,屬于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當事人生產的桶裝飲用水使用的“千島湖佳源®”標簽完整包含了“千島湖”商標的文字,構成了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生產的桶裝飲用水“千島湖佳源®”標簽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同時,侵犯了“千島湖”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guī)定處罰。”之規(guī)定,應根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處罰如下: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桶裝飲用水256桶及標簽1500張;2.罰款10000元。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此案件違反了關于商標權利的維護與侵權制裁的重要條款。該規(guī)定對于保障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4爭秩序具有積極意義。同時,這一規(guī)定還有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市場的正常運轉。在今后的法律實踐中,我們期待看到更多有關商標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得到完善和實施,以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huán)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賦予了商標權利人在發(fā)現侵權行為時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這使得商標權利人能夠合法、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侵權行為遭受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