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信息顯示,對于此前爭議頗大的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顯示:
1、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
2、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
3、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于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
4、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資料顯示,喬丹和中國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在于姓名權,喬丹認為中國喬丹體育注冊使用的商標會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并以此申請撤銷對上述商標的注冊。
喬丹體育代理律師認為喬丹本人的姓氏為JORDAN,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國一個普通的姓氏,很難認定中國喬丹體育與邁克爾·喬丹本人存在必然聯系。雖然喬丹本人擁有很高的社會知名度,但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產品商標方面擁有特權。
此前,喬丹在一審和二審均敗訴。二審敗訴后,喬丹作為再度申請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最高院:撤銷被訴裁定以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理由為:
1、有新證據足以推翻二審判決中認定的事實。二審庭審后,中國新聞網聯合數字100市場研究公司發起了一項在線調查,該份在線調查結果本身就足以推翻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二審法院關于“雙方已分別形成了各自的消費群體和市場認知”的錯誤認定。
2、一、二審判決否認“喬丹”“QIAODAN”“”或“”等標識與再審申請人的對應關系,屬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院審理后認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
從屢次被駁到最后逆轉獲勝,再度申請人依據市場對于“喬丹”的認知性獲得了勝訴。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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