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24/09/06 閱讀次數:641
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增強立法工作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集中民智、體現民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將《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誠摯邀請廣大公眾及相關單位積極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合肥市包河區延安路13號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保護處(郵政編碼230051);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172982055@ qq.com。
附件
1.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建設創新型知識產權強省,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第三條【基本原則】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循激勵創新、高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推動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將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知識產權經費保障,落實屬地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相關活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的具體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廣播電視等部門和海關、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相關工作。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第六條【區域協作機制】促進長江三角洲區域知識產權一體化發展,加強知識產權發展規劃、保護、公共服務等領域合作,推動建立健全案件線索通報、移送、協助調查、協助執行等工作機制,推進知識產權信息互通、經驗互鑒。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協作。第七條【國際合作】拓寬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協作。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依法依規開展知識產權國際合作與交流。第八條【政策促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產學研服相結合的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機制。第九條【高價值專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措施,加強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推動傳統產業、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的高價值知識產權布局。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構建創新聯合體,布局專利池,加強標準必要專利培育,促進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深度融合,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堅實支撐。第十條【高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賦權管理】允許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職務創新成果,賦予創新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納入賦權范圍的除外。前款所稱職務創新成果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賦予創新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與完成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收益分配比例等內容。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年未組織實施轉化的,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資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轉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歸完成人所有。單位應當對知識產權完成人的轉化活動予以支持、配合。第十一條【知識產權金融】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立知識產權領域金融創新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知識產權投融資體系,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積極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融資擔保、資產證券化、保險、基金、創業投資等業務。第十二條【交易市場建設】支持省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建設,鼓勵國內外優質知識產權在本省轉化、交易,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在本省落地轉化和產業化。支持政府基金、金融機構等機構投資者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情況下參與知識產權交易,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融資交易。第十三條【商標品牌建設】推進商標品牌建設,支持企業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商標品牌戰略,培育知名商標品牌。發揮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制度作用,打造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鼓勵企業加強商標品牌海外布局,運用商標品牌參與國際競爭,提升商標品牌國際影響力。第十四條【著作權創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著作權創造、管理和運營,重點推進文化創意、時尚、軟件、影視及融媒體等領域的著作權創造與產業轉化。第十五條【地理標志培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和運用,組織實施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標志,推動建設地理標志公共品牌,實現地理標志和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鄉村振興有機融合,推動地方特色經濟高質量發展。第十六條【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法對經過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進行保護,探索建立數據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制度。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公共存證登記平臺,運用區塊鏈等技術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數據提供登記服務。公共存證登記平臺出具的登記文件,可以作為相應數據持有的初步證明。第十七條【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中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引導和支持相關主體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實現傳承和創新發展。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老字號名錄管理機制,實施老字號品牌發展戰略,推動老字號與商標一體化保護。第十八條【產學研合作】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專業化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機構,或與市場化運作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建立合作,推動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第十九條【獎勵激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倡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知識產權獎項,對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省專利獎的專利權人給予獎勵,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十條【保護體系】本省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的保護機制,建立統一協調的執法標準、證據規則和案例指導制度,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一條【聯合執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推進區域知識產權保護會商和信息共享,完善跨部門、跨區域知識產權案件的信息通報、配合調查、移送等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的辦案協作,依法查處知識產權違法活動。第二十二條【行政裁決】本省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裁決繁簡分流和快速處理機制,推行簡易程序、獨任審理等制度,快速、高效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公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裁決受理范圍、辦理程序,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裁決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依法做出行政裁決。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行政裁決工作。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責,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依法懲治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的銜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信息互通共享,加強處理知識產權違法案件的分工負責、案件移送及互相配合。第二十五條【快速協同保護】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設,推動建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推進知識產權快速審查、確權、維權協同保護工作。第二十六條【多元化解】本省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推動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有效銜接,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設立行業性、專業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依法調解知識產權糾紛。鼓勵仲裁機構加強知識產權仲裁專業化建設。鼓勵市場主體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第二十七條【公證】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服務方式,優化公證流程,運用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權利救濟、糾紛解決、域外保護等提供公證服務。第二十八條【技術支撐】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完善工作規范,加強專業化、規范化建設,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處理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可以邀請、選聘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技術調查官,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為認定技術事實提供參考。第二十九條【違反原則的創造】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作品登記申請等行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規定行為的,不得接受委托。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三十條【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內部管理機制和侵權投訴快速處理機制,及時處理相關知識產權糾紛,配合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和查處違法行為,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避免侵權損害的擴大。第三十一條【特別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為中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遺傳資源、傳統知識與民間文學藝術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指導、咨詢、信息等服務,引導和支持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實現傳承、傳播和創新發展。第三十二條【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探索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依法保護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等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促進數據知識產權價值實現。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相關服務機構等建立健全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生物醫藥、量子科技等新領域、新業態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第三十三條【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展會舉辦期間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展會舉辦時間三天以上的,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可以自行或者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仲裁機構、行業組織、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構,在展會顯著位置以及有關宣傳資料上公布糾紛處理機構的聯系方式、糾紛處理規則等信息。第三十四條【維權援助】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制定維權援助服務規范和工作指南,加大對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重點對象的維權援助,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第三十五條【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知識產權糾紛經訴訟外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和作出裁定。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確認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第三十六條【懲罰性賠償】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決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第三十七條【社會共治體系】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自治,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維權保護規范,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督促會員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會員進行規勸懲戒。支持知識產權行業協會組織依法提起知識產權公益訴訟。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提高保護意識,強化保護措施,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和合規能力。鼓勵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對行業協會組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導,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第三十八條【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動知識產權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便利化。第三十九條【綜合公共服務平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綜合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推動知識產權信息與經濟、科技、法律等信息的融合,規范平臺運行機制,促進知識產權信息的共享開放和有效利用。鼓勵建設特色化、專業化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各類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互聯協作。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將自有的專業文獻、專業數據庫等接入知識產權綜合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第四十條【知識產權服務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知識產權代理、鑒定、運營、評估、咨詢、培訓、信息利用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推動形成社會化、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服務業監管機制,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加強自律管理,提高知識產權服務水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鼓勵支持市場化服務機構向社會免費或者低成本提供知識產權公益性信息服務。第四十一條【人才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人才培養、評價激勵機制。教育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將知識產權教育納入課程體系,鼓勵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學院,推動高等院校加強與企業、科研機構、服務機構等合作,培養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所需各類人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相關行業協會等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專業化、復合型人才培養。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專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依托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市場監管所知識產權專員隊伍,完善知識產權專員選拔機制,持續提升知識產權專員隊伍業務素養;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強化知識產權專員隊伍管理;發揮專員隊伍作用,全面融入知識產權工作。第四十三條【對外轉讓審查】省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知識產權、農業和林業等部門制定和完善技術出口中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程序和規則,規范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第四十四條【信用監管】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信用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機制,依托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開展知識產權信用信息歸集和信用評價、修復等工作,并依法實施激勵和懲戒措施。第四十五條【分析評議】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制度,對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重大自主創新、重大技術引進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等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論證評估和安全審查,防范知識產權風險。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定期發布專利導航成果。鼓勵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自行或者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具體辦法,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四十六條【行政督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貫徹落實知識產權領域國家重大決策部署、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法定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督查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屬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按照指定的事項、范圍、職責、期限開展政府督查。在知識產權改革創新中出現失誤,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處理。第四十七條【代理監管】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違反《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以及未取得國家規定資質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省、設區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第四十八條【未履職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相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職責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情節嚴重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免責條款】第四十八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經確定免予追責的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第五十條【申請專項資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專項資金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關于《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推動創新型知識產權強省建設,促進高質量發展,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按照安徽省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計劃,依據多年來知識產權管理經驗,結合外地省、市成功做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過充分調研論證,起草了《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作如下說明:(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知識產權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頂層設計,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為新時代全面加強我國知識產權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2021年,黨中央、國務院先后發布《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面向知識產權事業未來發展作出重大頂層設計和整體規劃布局。我省2021年發布了《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安徽省“十四五”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圍繞知識產權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對知識產權立法提出了明確要求。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完善產權制度,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為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升系統保護能力,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二)我省知識產權工作發展和管理現狀存在短板,高質量發展潛力不足。一是高質量、高價值知識產權數量總體偏少。目前,企業普遍擁有大量知識產權,但知識產權整體質量效益還不夠高,知識產權海外布局意識不強,知識產權促進政策不完善。二是企業管理水平和維權意識相對不足。仍有相當多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處于流程事務性管理階段,促進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作用并不明顯。目前,企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有待加強,企業應對侵權糾紛的能力不強,應訴能力偏弱,不善于運用專利無效等武器維護自身權利,主動維權的意識不強。三是保護手段與實際需求不適應不匹配。知識產權案件總量逐年攀升,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商業維權占比大,但知識產權案件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的現象普遍存在。四是行政管理職能分散在各條線,沒有形成合力。機構改革以后,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職能分散在市場監管、版權、文化廣電旅游、農業農村、林業等多個部門,知識產權保護分為行政保護、司法保護、協同保護等。近年來,我省知識產權事業取得了明顯成績,但仍存在整體質量不高、運用效益不佳、協同保護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破解和完善。(三)現行法律依據分散,需結合我省實際需要因地制宜立法。國家層面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分散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政策中。省級層面發布了《安徽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安徽省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發展條例》《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安徽省中醫藥條例》《安徽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安徽省著作權管理辦法》等。2021年10月,我省公布實施《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辦法》政府規章,對于完善當時全省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缺少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行刑銜接等機制建設。《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均已頒布施行。針對目前知識產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具有安徽特色的地方性法規,為知識產權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義。省人大常委會將《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列入2022年、2023年調研論證項目、2024年預備審議項目。根據工作安排,2022年5月,起草《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2022年7月,我省開展了《安徽省專利條例》修改和《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立法調研工作,形成《〈安徽省專利條例〉(修改)立法調研報告》《〈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立法調研報告》。2023年7月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省司法廳、安徽大學等赴蚌埠、宿州市開展實地調研,廣泛征求并聽取兩市人大常委會、法院、檢察院、司法局、醫院、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協會、服務機構代表意見建議。委托了14個市的市場監管局與市人大、市司法局聯合組織立法調研工作。2024年6月,省市場監管局成立《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立法工作專班,完成了資料收集、省內調研等準備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參照各地立法經驗,對《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進行完善。2024年7月,我局再次將《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向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以及省局有關部門征求修改意見,經反復修改形成了《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參考借鑒了上海、江蘇、浙江、廣西、山東、四川等地的有關經驗做法。《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分6章,包括總則、創造和運用、保護、服務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計51條。(一)關于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建設創新型知識產權強省,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二)關于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及相關活動。其中包括: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法律規定的客體。(三)關于基本原則。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循激勵創新、高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四)關于組織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林業部門、著作權主管部門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工作。(五)關于創造和運用。主要規定了知識產權政策促進、高價值專利培育、高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賦權管理、知識產權金融服務、交易市場建設、商標品牌建設、著作權創造、地理標志培育、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產學研合作以及獎勵激勵等內容。(六)關于行政保護。主要明確了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聯合執法辦案協作、發揮行政裁決作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的銜接、快速協同保護、糾紛多元化解、提供公證服務、規范技術支撐、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特別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懲罰性賠償以及社會共治體系等內容。(七)關于服務和管理。主要明確了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綜合公共服務平臺、知識產權服務業、人才建設、知識產權專員、對外轉讓審查、信用監管、分析評議、行政督查等內容。(八)關于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代理監管、未履職責任、免責行為、申請材料真實性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