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應該了解,知識產權主要分為商標、專利和版權這三大板塊,而版權往往容易被大家忽略掉,甚至有的時候代理人極力的建議申請人登記版權保護,反而會被認為是套路!
通過下面的案例,咱們可以了解版權對知識產權保護是多么的重要。
第29124336號“王 SPIDER KING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0)商標異字第0000089100號 異議人:斯柏德活動運動公司 委托代理人: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蜘蛛王集團有限公司
異議人斯柏德活動運動公司對被異議人蜘蛛王集團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標公告》第29124336號“王 SPIDER KING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王 SPIDER KING及圖”,指定使用于第18類“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家具用皮裝飾;雨傘或陽傘骨架;手杖”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第15503243號“SPYDER及圖”商標已被我局決定不予核準注冊,故其不構成被異議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異議人引證在先申請并已被初步審定的第20810461號“SPYDER及圖”商標指定使用于第18類“行李箱;運動包;旅行包;錢包(錢夾);(女式)錢包;書包;腰包”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在先著作權并提供了作品登記證書復印件、版權轉讓協議及中文翻譯、網絡媒體報道頁面等證據材料。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異議人對“黑寡婦蜘蛛”美術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被異議商標的圖形部分與異議人享有著作權的圖形作品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及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實質性相似,且被異議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被異議商標為其獨立創作完成,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等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29124336號“王 SPIDER KING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2020年08月26日
案例中,異議人的多條舉證均沒獲得國家商標局認可,最后還是以“侵犯權利人在先著作權”不予注冊!
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版權作為原始權力歸屬證明,在權力糾紛案件中,會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所以未做版權登記的朋友,一定記得提前保護下,千萬不要等事情出來了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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