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輯明星綜藝片段上傳至網絡平臺...
制作當紅明星表情包、蠟像、泥塑以銷售...
自媒體未經授權在軟文中使用明星劇照、寫真...
電商平臺店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產品推介......
這些互聯網時代常見的
娛樂和商業方式
很可能侵害肖像權!
肖像權是自然人人格權的基本內容,《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體現了對人格尊嚴的莊嚴確認與嚴格保護。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使肖像獲取更加容易,使用更加便捷,傳播更加迅速,相應地利用信息網絡侵害肖像權的案件也在急速攀升。
9月1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了關于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的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明確涉網肖像權案件審判規則。
據通報,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利用網絡侵害人格權糾紛6284件,其中侵害肖像權糾紛4109件,占比約65.4%,居人格權糾紛收案首位。在各類侵權糾紛中,侵害肖像權糾紛案件數量僅次于互聯網著作權侵權糾紛,位居第二位。\
絕大部分肖像權利人為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尤其以演藝領域名人居多。直接侵權主體多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亦不乏醫院、報社等事業單位。侵權行為高發于美容、化妝品行業,其次為醫療和服裝服飾行業。微信公眾號文章配圖使用是侵害肖像權行為最為高發的場景,其次是在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的網絡店鋪以及企業官方網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務推介方式展現。值得注意的是,剪輯綜藝片段,制作表情包、蠟像、泥塑等都可能涉嫌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庭長趙長新通報案件審理情況
“相比于直接使用明星肖像用于營銷的傳統侵權方式,在網絡環境中,越來越多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以更為隱蔽的方式出現。”據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庭長趙長新介紹,在軟文廣告中使用權利人肖像和在網絡店鋪中售賣明星同款商品的情況比較突出。同時新技術發展也帶來了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的新方式,如用P圖、AI換臉等技術手段偽造、惡搞他人肖像等。
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多出于營利或蹭熱度、博取關注等目的,不少是在未獲得肖像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以獲得肖像作品著作權為由,使用、公開含有公眾人物肖像的作品。由于部分案件侵權情節輕微、損害后果不大,權利人對其知名度、實際損失和侵權行為人獲利舉證不足等原因,該類糾紛最終獲賠金額和訴請金額存在較大差距。同時,網絡平臺信息披露有限,也為權利人維權帶來阻礙。
涉網肖像權案件審判規則
一是未經許可在軟文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權。二是未經許可使用具有可識別性的肖像構成侵權。
三是肖像權人知名度是酌定計算賠償金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四是造成虛假代言效果時須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
五是依法合理使用肖像權不構成侵權。
針對此類糾紛,
北京互聯網法院建議:
肖像權利人 可主動采取技術手段檢索肖像被使用情況,及時保全侵權證據;注重收集、保存有助于證明自己社會知名度的證據,一旦涉訴積極提交損失證明的證據或與侵權損害后果相關的證據,如商品交易量、文章閱讀量、侵權持續時間等,為法官酌情認定財產損害賠償金額提供參考。
社會公眾 應樹立尊重他人基本權利的意識,對于符合自身興趣愛好的劇照、海報、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在必要范圍內欣賞研究,勿一時沖動公開發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視頻片段等。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時,應與肖像權人簽署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如果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的肖像由他人提供,使用者應當主動審查肖像的制作、使用、公開是否獲得肖像權人許可,并留存相應的證據。
網絡平臺 在大多數案件中因適用避風港原則而免責,但網絡平臺應成為網絡空間治理的積極參與者,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建議各類網絡平臺積極利用技術手段,建立智能防控、識別、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機制,預防和減少平臺中侵權現象的發生。
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典型案例
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法官劉邢通報典型案例
一、以“明星同款”名義利用公眾人物的肖像宣傳商品的,構成侵權
經營者在進行商業活動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并標注“明星同款”或“明星定制”等字樣,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原告某明星訴稱,某公司在未經原告授權的情況下,在該公司經營店鋪的產品介紹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并以品牌展示模特的形式用于產品宣傳。原告作為影視演員、社會公眾人物,其個人的肖像、姓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某公司在未取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等進行商業宣傳并從中獲得獲利。經法院審查,涉案肖像清晰可辨認,且肖像旁被告使用了該明星同款的文字描述。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損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被告未經原告授權,在其經營網店的商品銷售頁面上使用載有以原告肖像為模特的圖片,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原告作為具有社會知名度的演藝人士,其肖像具有一定商業價值,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社會知名度、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等因素對原告的經濟損失酌情確定,并在涉案店鋪首頁向原告賠禮道歉。
二、構成侵權時,造成虛假代言效果的須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
在造成虛假代言效果的案件中,侵權人主觀故意明顯,肖像使用場景多樣且傳播影響力更大,不但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欺騙的效果,而且還會對明星本人商業代言的誠信產生不利影響,比一般侵害肖像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更大,因此應當承擔更重的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至9月,被告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中先后發布五篇推文宣傳其公司產品,每篇推文中均使用了原告孫某某的肖像,2019年4月,被告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發布4幅孫某某的半身像并配有“《XXX》(影視劇)主演:孫某某攜手助力”等廣告語及公司產品的介紹。原告孫某某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使用了自己的姓名和肖像,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公司未經原告的許可,擅自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中,將孫某某的姓名和肖像大量用于該公司產品的商業廣告宣傳,且使用方式是將孫某某的肖像圖片修改成品牌代言的廣告,同時配有孫某某的姓名及推薦語,容易使公眾形成被告與孫某某之間存在品牌代言關系的誤認,侵權主觀故意明顯。此外,被告使用肖像、姓名持續時間較長,在收到律師函至第一次庭審期間始終未能停止侵權行為。綜合本案所查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侵權情節嚴重,行為影響惡劣,最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三、軟文廣告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的,構成侵權
互聯網流量時代,軟文廣告是常見的產品或服務的宣傳方式,在軟廣中嵌入明星肖像,雖然尚不足以使公眾產生明星代言的誤解,但是因明星肖像產生的引流效果,能夠顯著增加商業營收,同時對明星肖像許可使用市場帶來沖擊,這一行為已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1日,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推文,標題為《劉某某用過的宮廷美白秘方,效果驚人!》,其中使用了原告劉某某的照片作為配圖,文中介紹了中藥美白科普內容,推文底部則附有“純中草藥面膜”“倒計時3天八折購”等宣傳內容。原告劉某某認為該公司侵犯其肖像權,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微信公眾號使用原告個人肖像照片,并且在文章中展示了被告營業地的內景、面膜產品廣告等信息。被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其行為已經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四、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時,還捏造虛假事實并散布的,同時構成對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侵害
在涉網侵害肖像權糾紛中,經常伴生侵害其他人格權的行為。肖像使用人未經其許可使用肖像的同時以虛假事實描述或者言語侮辱等行為,對權利人名譽進行侵害,侵權人應同時承擔侵犯肖像權和名譽權的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被告某美容醫院于2018年8月11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推文一篇,其中使用原告秦某肖像照片13張并在推文中發布秦某承認進行整容的內容,推文后半部分介紹了其公司的產品及價格、專家團隊、咨詢渠道等。原告秦某訴至法院,主張被告侵害其肖像權和名譽權,要求判令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公眾號中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且該公眾號內有營銷和推廣內容,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被告公開散布原告承認整容等內容,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述內容屬實,屬于捏造虛假事實并進行散布。原告作為公眾人物,捏造上述事實確實會對原告產生負面影響,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被告應當承擔停止損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五、新聞機構發布非新聞報道時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合理使用,不能依法免除侵權責任
新聞機構進行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不構成侵權。但是新聞機構發布與新聞報道無關內容時,使用他人肖像作為配圖的,不構成合理使用,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0日,某商報實名注冊的微信公眾號發布一篇推文,該推文并非新聞報道,推文中使用了原告葛某的多張劇照,并進行了PS處理。在推文的底部有該商報的宣傳用語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商報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推文中使用原告肖像圖片,被告的微信推文并非中立的新聞報道,其本身已經參與網絡上對原告肖像的討論和追捧,不構成合理使用,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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