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特佳用以下幾個小故事告訴你,
“家鄉特產”商標注冊中的“愛恨纏綿”,快來看看有沒有你家的!
01商標“撞臉”需避讓
案情簡介:
浙江省紹興縣某酒業公司在第33類白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咸亨大雕”商標,卻被咸亨酒店公司提出商標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咸亨酒店公司的三枚在先引證商標均包含“太雕”字樣,已構成其“太雕”系列商標。被異議商標“咸亨大雕”由“咸亨”及“大雕”兩個詞組構成,“大雕”與咸亨酒店公司系列商標“太雕”僅有一“點”之差,極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屬于“太雕”系列商標之一或認為兩商標持有人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加之雙方當事人同處一市,若上述商標共同注冊并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判決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提示商標是用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在商標中增加商號等更具備顯著性的要素可以增強商標的區分功能,但如果增加的元素是他人在當地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并且其顯著識別部分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則該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02通用名稱易掉“坑”
案情簡介:
四川省雅安市某公司在第30類“茶;茶葉代用品”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康磚及圖”商標,被商標行政機關以“康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即為一種黑茶緊壓茶的通用名稱為由予以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該商標申請日之前,“康磚”即已用來指代以康南邊茶、川南邊茶為主要原料,經過毛茶篩分、半成品拼配、蒸汽壓制定型、干燥、成品包裝等工藝過程制成的一種緊壓茶,川藏地區多個制茶企業都在生產、銷售不同品牌的“康磚茶”且亦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經成為“茶”商品上的法定通用名稱,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訴爭商標應予以無效。
提示
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排除他人在相關商品上的商標使用行為,若允許某一標識注冊為商標,將使其他市場主體喪失使用該標識的權利。對于類似“康磚茶”一類的被特定地區廣泛使用、代表特定工藝或質量,甚至已經成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標識,其體現的是特定地區人民群眾的集體智慧,蘊含的是特定地區的歷史和文化底蘊,若允許某一市場主體將其注冊為商標,則意味著這一集體智慧和情感被個人所壟斷,明顯不符合商標制度的本質。
03欺騙誤導不可為案情簡介:青島某公司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青島啤酒皮爾森”商標。北京某公司以訴爭商標具有欺騙性、含有外國地名等為由提出請求并將該商標無效宣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中含有的“皮爾森”一詞,既可指代著名啤酒城市捷克的“皮爾森”,同時也可指代啤酒的某種類型或釀造工藝,但原告住所地為山東省青島市,其提供的商品并非來自于該外國地名所指地區。訴爭商標若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上述商品的質量、工藝、種類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亦容易誤認為使用訴爭商標的商品來源國家為捷克。因此,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提示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會誤導消費者,使其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進行消費,其利益也就會由此受到傷害。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帶有欺騙性,應基于公眾的日常生活經驗。一般而言,如若申請的商標強加外國地名等詞匯,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所標示的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是產地產生誤認。
04掃除障礙可注冊案情簡介:翁牛特旗向日葵協會在第29類“加工過的葵花籽”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翁牛特向日葵及圖”商標,被商標行政機關以該商標與“特牛翁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后經法院審理認為,引證商標在“加工過的堅果”商品上已被注銷并公告,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訴爭商標應予以核準注冊。
提示
不論是你是哪兒的向日葵,若你想將地方特產申請為商標,一定要盡早。否則,別人在先注冊成功,那你就失去了注冊的機會。當然了,如果對方的商標被無效、撤銷等等,此時你便重新擁有了一次機會——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一般發生于商標權或商標權與其他在先權利產生沖突的案件,在此類案件中,申請注冊商標與在先的商標權或其他民事權利存在沖突,不宜被核準注冊。但是,當權利沖突消失,如在先申請的商標在異議程序中被不予核準注冊、在先申請的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等,申請注冊商標的在先障礙即消失,應依法予以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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